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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24%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不再适用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08-21 06:54   http://www.zgzxnews.com/

视觉中国供图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原有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不再适用。

引导市场利率下调,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新发布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调整。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南都记者关注到,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何考虑?

贺小荣对此解释,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利息,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从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来看,贺小荣表示,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

对此,贺小荣称,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

降低借贷利率,债务人违约风险减少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后,对民间借贷市场将有何影响?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告诉南都,从需求方来讲,民间借贷利率下调,则借贷成本降低,对企业或老百姓等有资金需求的市场主体来说,借贷成本会降低。

“而对资金供给方而言,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后,盈利预期也会下调。”王卫国表示,但这并不完全是坏事,从以往经验来看,超过债务人承受能力的情形下,违约风险会提高,借贷公司呆账、坏账的比例以及追债成本也会相应提高,从经营上讲,资金周转率也会降低。

王卫国解释,这也意味着,对资金供给方来说,并不是利率越高越好,而且还容易因追债逃债滋生刑事案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民间借贷利率需要寻找合理区间,使各方利益得到合理满足。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按照LPR的4倍确定是市场普遍能接受的,对资金供给方来说,债务人违约风险减少,贷款可及时收回,资金可以滚动起来,不用花费大量成本去追债讨债。”王卫国称。

当前市场环境下,如何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融学金光讲席教授、副院长黄益平撰文称,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可以采取很多措施帮助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一方面,放松货币政策可以缓解金融体系包括民间借贷的资金供求缺口,从而压低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利率。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改善正规金融部门的普惠金融服务,缓解民间借贷市场小微企业融资的压力,降低融资成本。

未经批准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为防止上述现象,《规定》明确,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贺小荣介绍,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规定》采纳了这一意见,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民间借贷逾期利率不得高于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规定》对民间借贷当事人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费用也作出限制。

贺小荣介绍,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为此,《规定》明确,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此外,《规定》还提出,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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